专家:《反有组织犯罪法》专章标准打财断血
有组织犯罪犹如附着在社会肌体上的毒瘤,重大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民众生存。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范围与程度远远大于普通犯罪,对其进行严厉冲击与科学防备曾经成为世界各个国的共鸣。最近几年来,跟着经济社会的疾速发展,我国有组织犯罪的情势更加严峻、手段更加隐蔽、危害更加深远,给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秩序的稳固带来了史无前例的挑战。在此背景下,如何对有组织犯罪进行系统、科学、有效的综合管理,成为关乎人民生命财富人身安全、社会稳固安定、国家长治久安的严重议题,同样成为推动国家管理体系与管理才能现代化进程中需求重点攻陷的难题。
为了预防与惩治有组织犯罪,保护国家人身安全、社会治理秩序、经济秩序与国民合法权利,在总结扫黑除了恶专项斗争经历的根底上,专门针对有组织犯罪制订《反有组织犯罪法》,既是党与国家高瞻远瞩的正确决策与审时度势的重要举行措施,也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维,在法治轨道上管理有组织犯罪的创新实践。《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制订,使我国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完成了系统化、科学化,标记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征的冲击、防备、管理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正式构成,不只为常态化展开扫黑除了恶斗争给个充沛的法律根据,并且为平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给个坚实的法治保证。
从详细内容上看,《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共分十章,主要对立法主旨、有组织犯罪概要、指点思维、根本准则、根本政策、职责分工、预防与管理、谍报线索处分、案件办理、财富认定与处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查处、国际协作、保证法子与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具体规则。此中,经过专章对有组织犯罪中涉案财富的认定与处分进行规则,是本次立法的一大亮光。家喻户晓,有组织犯罪之所以可以存在其实不断发展壮大,此中一个重要缘由在于其有肯定的财力物力支持,尤其是经过非法手段夺取的经济利益会成为其做大做强的经济根底。因而,依法追缴、没收有组织犯罪的涉案财物,经过“打财断血”捣毁其经济根底,是有效遏制有组织犯罪、避免其“生血再造”的重要手段。
从《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第五章对有组织犯罪涉案财富认定与处分的详细规则看,主要包括普通要求、财富考察帮助、价值认定、财富坚持、先行解决、财富移送和解决倡议、财富法庭考察、财富解决及冲击关联犯罪等内容。这些规则不只为司法实践中有关机关认定与处分有组织犯罪涉案财富给个了充沛的法律根据,并且为在盘根错节的财富关系中依法、精准完成“打财断血”给个了坚实的制度保证。详细来看,我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对涉案财富认定与处分的规则突显了如下特征:
一是强调涉案财富处分的证据撑持。《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则:“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该当全面考察财富状态,搜集证实涉案财富起源、性质、用处、权属及价值的相关证据……”第四十九条规则:“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当中,该当组织对查封、拘留收禁、冻结的涉案财富的性质、权属等情况进行法庭考察,对证实涉案财富性质、权属等情况的证据组织举证、质证、辩论。”这阐明,在追缴、没收有组织犯罪中的涉案财富时,不只必需要有的确、充沛的证据证实其属于涉案财富,并且这些证据必需在法庭上进行举证质证,缺乏证据撑持的财富不得作为涉案财富予以处分。
二是突出对涉案财富价值的实时维护。《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第四十六条对不宜查封、拘留收禁、冻结的运营性财富如何进行坚持,第四十七条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物品,易贬值的物品及市场价钱波动大的债权、股票、基金,有效期行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财富如何进行先行解决进行了规则。这阐明,在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时,不能为了冲击犯罪而漠视涉案财富价值的维护,关于不宜查封、拘留收禁、冻结的运营性财富与易损毁、灭失、变质、贬值及市场价钱波动大的财富,要进行妥帖坚持与先行解决,实时维护其价值。
三是细化涉案财富处分的详细情景。《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第五十条对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该当对涉案财富作出裁决的五种情景,第五十一条对该当依法追缴、没收涉案财富的六种情景,第五十二条对该当依法追缴、没收的财富已用于清偿债务或许转让或许设置其余权益累赘的情景中该当依法追缴的四种情景辨别进行了具体规则。这类细化规则突显了涉案财富处分中不同情景的区别看待,能够为人民法院详细追缴、没收涉案财富给个明确的指引。
四是表现涉案合法财富的依法维护。《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第五十条中规则,有证据证实涉案财富确属被害人合法财富或许确和有组织犯罪活动无关的,该当依法返还;的确无法查清涉案财富性质、权属,但有证据证实涉案财富和有组织犯罪存在关联,被告人无法阐明财富合法起源,没有利弊关系人主张权益,或许利弊关系人尽管主张权益但给个的证据没有达到相应证实规范的,除了依法该当返还被害人的之外,该当予以没收。这阐明,在追缴、没收有组织犯罪中的涉案财富时,要对非法财富与合法财富进行分辩,维护被告人与利弊关系人的合法财富,不能将和有组织犯罪没相关联的合法财富予以追缴与没收。
作者简介:梅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学钻研会副会长,西南政法高校法学院院长、有组织犯罪钻研中心主任、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