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严禁各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有偿
日前从山西省省教育厅得悉,为切实处理中小学生“放学早、接送难、无人管”的问题,山西省省出台《对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点意见》。
《指点意见》明确指出,课后服务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学校对常放学后自愿请求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重点处理城镇学校学生放学时间和家长下班时间不一致问题,优先保证残疾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艰难儿童与小学生等急需服务群体。
《指点意见》提出,中小学校教职工参观课后服务工作可获得相应劳务酬劳,但严禁将课后服务变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严禁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有偿等。
《指点意见》明确,课后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布置学生在指定场合自立实现功课,并可进行学生功课个别答疑;布置学生参加体育、科普、艺术等各种社团组织或趣味小组,观看适合少年儿童的影片等活动;布置学生在阅览室、图书馆等区域展开自立浏览或念书交流活动等。
《指点意见》强调,课后服务保管公益导向,不得营利,激励有前提的地域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确不具有前提但有需要的地域,可选用财政津贴、家长正当分担运转成本予以保证。财政津贴及收取的课后服务费用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余支出。严禁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有偿。同时,课后服务保管自愿申报准则,严禁以任何形式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
山西省激励与支持中小学校教职工在保障按质按量实现正常职责工作任务条件下,踊跃参观课后服务工作并获得相应劳务酬劳。已免费延迟放学时间、开设自习课或展开课后服务的市、县学校治理人员、老师参观自习课或课后服务工作,依照课时计入工作量,归入绩效查核范围。( 赵颖洁 孟雷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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