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鬼”栽了:一金融官员一审获刑12年 曾收万万豪宅

“内鬼”栽了!一金融官员一审获刑12年,包商银行原董事长曾送他万万豪宅
被查一年后,内蒙古自治区银保监局原党委委员刘金明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该案的一审刑事裁决书。依据裁决书,刘金明非法收受别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166.2902万元。

值得留意的是,从刘金明的受贿对象来看,既包括包商银行原董事长李镇西、行长王慧萍、常务副行长魏占元等人,也包括一些工程承揽方,还包括其共事内蒙古自治区银保监局原新型乡村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柴宝玉。
行贿人员的委托之事,多为入股银行、调整或引见工作、承揽工程、办理贷款等。仅从调整工作来看,柴宝玉为感激刘金明将其老婆布置到中信银行呼与浩特分行工作,在刘金明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与瓷花瓶1个;王爱军为感激刘金明将其调整为化德县乡村信誉协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送给刘金明10万元。
刘金明非法收受的财务则包括现金、银行股权、房产、瓷花瓶、金条等。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纪委监委在通报中曾指出,刘金明身为金融监管部份的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心,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实不诚实;重大背叛金融监管初衷,弃守监管职责,和被监管机构“亲”“清”不分,甘于被“围猎”,乐于当“内鬼”,对相关被监管机构横蛮扩张大肆放水,助推金融危险;毁坏监管步队风尚、监管机构政治生态,造成步队治理、业务监管“双失守”。
包商银行原董事长、常务副行长送房送钱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夏,刘金明负责内蒙古自治区银监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局长时期,包商银行原董事长李镇西在内蒙古自治区饭馆送给刘金明人民币200万元。
2016年7月,李镇西送给刘金明北京市市向阳区望京东房产一套(价值人民币783.8552万元)与汽车位2个(购买价61万元),并支付装修费(价值人民币155.1万元),总计人民币999.9552万元。2017年9月至案发前,该房产及汽车位不断由刘金明女儿刘晶晶寓居应用。
李镇西为什么要向刘金明行贿?刘金明在供述中证明,2013年夏日,李镇西约本人在内蒙古自治区饭馆房间见面,并收受200万元现金,以示意本人对包商银行各项运营活动的关照。
此外,2010年11月,包商银行党委副书记、常务副行长魏占元送给刘金明包头金茂豪庭8号楼3单元1605室170.811平方米房产一套(价值人民币96.7864万元)、汽车位一个(购买价14.8万元)、贮藏间一个(购买价3.8847万元),并支付装修费用人民币30万元,算计145.4711万元。
尔后,魏占元还屡次送给刘金明数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的现金,算计345.4711万元。
作为包商银行行长,王慧萍和刘金明因工作关系相识。依据裁决书,2010年到2017年,刘金明共收受王慧萍资金共27万元。此中,2017年夏季,王慧萍委托刘金明协助在招商银行呼与浩特分行工作的侄女调整工作,送给刘金明5万元。
在此过程当中,刘金明之妻刘建华常常充任中间人的角色,代为收受有关人员赠给的财务。2012年,包商银行行长助理、北京市分行行长刘建军依照李镇西的布置,协助刘金明之女刘晶晶到包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工作了三年。
值得留意的是,2020年8月3日,时任人民银行办公厅主任,也是包商银行接管组组长的周学东曾在央行主管的刊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上发达报道谈包商银行被接管的始末,他提到“监管捕捉”是包商银行企业管理失效的重要缘由。从原内蒙古自治区银监局副局长刘金明、贾奇珍等案件的查处中发现,局部甘于被“围猎”的地方监管高官不只收受贿赂,还插足包商银行内部人事录用与工程承揽等事宜;有些关系人经过本人管制的企业从包商银行骗取巨额贷款,经过自办的律师事宜所从包商银行获咎高额律师服务费。
收受银行股份
价值人民币1254万元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纪委监委在通报中曾指出,刘金明违规入股银行机构投机,裁决书中披露了具体的情况。
2011年7月,刘金明负责内蒙古自治区银监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时期,张宏艾为感激刘金明协助其入股集宁包商村镇银行、化德包商村镇银行,送给刘金明集宁包商村镇银行12%股份与化德包商村镇银行9.8%股份,价值辨别为960万元、294万元,共计人民币1254万元,均由别人代持。
张宏艾证明,为了感激刘金明,本人送给其上述银行股份,股份都是找人代持的,有几个代持的人是本人找的。
一名代持人员的问询笔录证明,他是受请托帮别人代持股,本人在签字时看到是化德包商村镇银行的入股协定,签字是为了帮忙,也不收取费用,也没有拿到过股权证实文件,没参加过股东大会,没参观过火红,也不认识刘金明。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
处罚金100万
据悉,2019年11月16日上午,驻银保监局纪检监察组告诉刘金明到自治区纪委进行说话,刘金明定时抵达并承受说话,于2019年11月1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监察委会决断选用留置法子。
刘金明到案前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上缴案款共计人民币3386500元,系犯法所得。
一审法院以为,刘金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前提为别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别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166.290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形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例,法院予以采用。
法院以为,刘金明在接到纪检监察机关手机传唤后,主动到案,踊跃配合监察机关考察,且到案后可以照实供述所属于自己的罪状,该当认定为自首,依法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罚。刘金明退回局部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酌情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 中国刑事诉讼法 的讲明》第三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讲明》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决以下:
一、被告人刘金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涉案犯法所得,依法持续予以追缴。
三、查封、拘留收禁、冻结涉案物品,由查封、拘留收禁、冻结机关依法解决。
刘金明简历
刘金明,男,汉族,1960年10月生,河北省顺平人,在职高校文化程度,1976年12月参加工作,1979年5月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主义党。
1976年12月至1982年1月,在军队服役;
1982年5月至2004年3月,前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集宁市支行、乌盟分行、锡盟分行、乌盟中心支行工作;
2004年3月至2008年5月,历任乌兰察布银监分局稀疏组组长,党委书记、局长;
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任赤峰银监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9年10月至2011年6月,任包头银监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1年6月至2018年10月,历任内蒙古自治区银监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历任内蒙古自治区银保监局稀疏组成员,党委委员;
2019年11月,被银保监会党委免去内蒙古自治区银保监局党委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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