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绿孔雀”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12月31日从云南省省高级人民法院头条办得悉,备受关注的上诉人北京市市向阳区天然之友环境钻研所、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电参谋集团新平开发企业和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探设计钻研院企业环境净化责任纠纷二审一案,当时那天在云南省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3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绿孔雀”公益诉讼案一审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电参谋集团新平开发企业立刻中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估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埋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对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后续解决,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电参谋集团新平开发企业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实现环境影响后评估,选用改良法子并报生态环境部存案后,由有关行政主管部份视详细情况依法作出决断。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北京市市向阳区天然之友环境钻研所以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应永恒性停建为由申请改判支持其全都诉讼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电参谋集团新平开发公司以项目已无再建可能为由申请驳回对方全都诉讼申请。
2020年6月4日,云南省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萦绕双方上诉申请及争议焦点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云南省高院经审理以为,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埋没区对绿孔雀栖身地及热带雨林全体生态系统存在严重危险,在生态环境部已要求建设方展开环境影响后评估根底上,戛洒江一级水电站能否应永恒停建应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据环境影响后评估等情况依法作出决断,原审裁决并没有不妥,应予维持。
据悉,在二审时期建设方向其上级企业请示停建案涉项目并获批复许可。
本案是全国首例野生动植物维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的审理突破了“有侵害才有救援”的传统司法理念,将生态环境维护晋升至侵害后果出现了之前,防止了对生态环境造成侵害或进一步扩大,是预防为主准则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的重要表现,同时也为生物多样性特别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维护给个了可资借鉴的审判经历及实践路径。
2020年3月20日,天然之友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一审裁决书。一审裁决认定 “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埋没区是绿孔雀频繁活动区域,形成绿孔雀生物学上的栖身地,一旦该栖身地被水电站埋没,对该区域绿孔雀生活所产生的侵害将是能够直观预计预测且不成逆转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对绿孔雀存在严重危险”,据此裁决“立刻中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估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埋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
对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后续解决,裁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电参谋集团新平开发公司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实现环境影响后评估,选用改良法子并报生态环境部存案后,由有关行政主管部份视详细情况依法作出决断。”
天然之友以为,一审裁决未彻底消弭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对绿孔雀与陈氏苏铁等珍稀动植物及其赖以生活的热带季雨林与热带雨林的严重危险,且该建设项目不合乎展开环境影响后评估的法定前提,展开环境影响后评估不足以消弭水电站潜在的严重生态危险。基于现有现实与科学水平,永恒中止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是彻底消弭对绿孔雀等珍稀物种生活严重危险的惟一可行抉择。
因而,天然之友在收到一审裁决书的十五日内,于2020年4月1日正式依法向云南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永恒中止建设。
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坝址位于云南省玉溪新平县国境内,电站采纳堤坝式开发,水库正常蓄水位675米,埋没区触及红河上游的戛洒江、石羊江及主流绿汁江、小江河。水库埋没影响与建设征地触及玉溪市新平县与楚雄州双柏县8个乡(镇)。2011年6月11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批复许可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展开前期工作。2012年2月3日,云南省省环保厅(现云南省省生态环境厅)批复许可了该电站三通一平工的程环评汇报书。2014年8月19日,环境维护部(现生态环境部)批复了水电站建设项目环评汇报书,准则许可项目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电参谋集团新平开发企业(如下简称“新平企业”)环评汇报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与提出的各项环保法子。
2017年3月,环保组织“野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云南省恐龙河天然维护区附近进行野外考察时发现绿孔雀,其栖身地恰好位于正在建设的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埋没区,而且该栖身地是绿孔雀最后一片完好的栖身地。为此,天然之友、山川天然维护中心与“野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原环境维护部发出紧急倡议函,倡议暂时地停止红河流域水电项目,挽救濒危物种绿孔雀最后完好栖身地。
2017年7月21日,原环境维护部办公厅致函新平有限公司,责成该有限公司就该项目建设展开环境影响后评估,选用改良法子并报生态环境部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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