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评述:猜想泼硫酸者可能“有苦处”就是对犯罪的放纵
据警方通报,12月28日14时40分许,广东省石油化工学院西城校区出现了一宗刑事案件。因矛盾纠纷,该校在读学生叶某荣(男,23岁)致同班3名女同窗受伤。警方现在已管制犯罪嫌疑人。
关于这起校园内泼硫酸的恶性事情,警方通报中没有阐明当事者之间出现了冲突的详细原因,经过媒体文章,可以确认的是被硫酸泼脸的三位女孩受伤重大,可能会毁容留疤。但是在网络社群对于此事的探讨中,很多人却对泼硫酸的行凶者产生了同情,以为他“有苦处”、“是一种反抗”。笔者以为,这样毫无现实依据的猜想、对受害者自身“完满无瑕”的追求,都是在放纵暴力犯罪。
广东省茂名这起恶性事情出现了在12月28日下午的时候,直到目前案件的有关细节都还没有有明确的披露,极少数网友经过互联网分布“行凶者苦处论”,都是树立在毫无现实依据的臆想之上,都是经过所属于自己的觉得经验或许一人传虚;万人传实的“经历”揣测而来。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观念来看,矛盾具备非凡性,要求详细问题详细剖析。这起恶性事情中,根本现实都还没有搞清楚的情况下就以经历主义去臆测、论断,这样作出的“行凶者苦处论”不具备任何说服力。
“行凶者苦处论”的冒头,实际上是对受害者要求完满的另一种体现方式,即受害者必需完满,必需没有任何值得检讨之处,无懈可击,这样的论调无疑就是在为暴力犯罪寻觅借口,放纵犯罪,打击社会的法治底线。
媒体在文章相似案件中,往往会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经验进行文章,从其犯罪念头、犯罪途径与造成犯罪的缘由等方面切入。目的是以个人实在经验警醒众人,预防犯罪,绝非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或许博取同情,而这与少数网友在没有现实依据的根底上为行凶者寻求道义上的高地有着基本不同。
广东省茂名的这起泼硫酸案件中,行凶的男孩无论有着怎么不能言的苦处,从法律的角度来讲,都不能以侵害别人的生命健康来达到所属于自己的目的,他所属于自己的苦处、惆怅与造成他人受伤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因果联络,关于泼硫酸行为的定性只管一个:犯罪。假如关于重大暴力犯罪,都从其行凶念头、个人经验等方面去寻觅脱罪的借口,那么受害者的权利谁来保护?被放纵的暴力犯罪背后,社会偏心正义又安在?
回绝为犯罪者寻觅遁辞、回绝对受害者的完满追求,应该是法治的底线。
上游头条 胡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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