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二中院对迈克尔-乔丹名字权纠纷案一审公开宣判

上海市二中院对迈克尔•乔丹名字权纠纷案一审公开宣判
上海市二中法院
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二中院对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诉乔丹体育企业、百仞贸易企业名字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

原告迈克尔•乔丹诉称,自1984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大媒体对原告进行了继续几十年的头条文章,都用中文译名“乔丹”指代原告,故“乔丹”这个译名已和原告树立了特定的联络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众所熟知,原告由此对中文“乔丹”享有名字权。被告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在其商号、产物与商业推广活动中应用原告的名字“乔丹”,对宽广消费者造成为了误导,已形成对原告名字权的损害。百仞贸易企业销售乔丹体育企业的侵权产物,故形成合伙侵权。
两被告合伙辩称,Jordan只是英美国家的一个一般姓氏。原告不成能对一个英美一般姓氏的惯常翻译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意思上的名字权。被告注册并应用“乔丹”商标已有数十年,对“乔丹”商标依法享有商标权。原告早就晓得被告应用“乔丹”商标与商号,却不实时主张权益,早已过了诉讼时效。而百仞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产物均经过合法渠道进货,故已尽到了正当的留意义务,不形成合伙侵权。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者一致抉择实用包括《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审理本案的准据法。
经审理,上海市二中院以为,乔丹体育企业是在明知迈克尔•乔丹具备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依然私自抉择“乔丹”二字进行商标注册,并登记了“乔丹”商号。除了此之外,乔丹体育企业还将迈克尔•乔丹已经的球衣号码“23”与他两位儿子的中文译名马库斯•乔丹与杰弗里•乔丹均注册为商标,其指向性十分显著,足以认定其具备招致或放任大众产生混杂的成心,故乔丹体育企业形成对原告名字权的损害。而销售商百仞贸易有限公司不具有合伙的侵权成心,但今后不得再销售侵权产物。因为乔丹体育企业注册的局部“乔丹”商标早已超越了《商标法》上的五年争议期,成了不成撤销的商标,故对该局部商标应选用正当形式以阻断社会大众对原、被告之间关联性的联想,这样既达到了中止对原告名字权损害的目的,也兼顾了《商标法》对于五年争议期的立法目的。因为原告在本案中明确示意不主张经济损失,故法院仅就原告主张的精神侵害抚慰金及诉讼中的正当支出进行裁判。
据此,上海市二中院依法裁决乔丹体育企业公开在报纸与网络上向原告谢罪赔罪,并澄清二者关系;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中止应用其公司称号中的“乔丹”商号;乔丹体育企业应中止应用触及“乔丹”的商标,但关于超越五年争议期的触及“乔丹”的商标,应采纳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正当形式,注明其和前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不存在任何关联;乔丹体育企业应抵偿原告精神侵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乔丹体育企业抵偿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正当费用人民币5万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余诉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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