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诋毁案自诉转公诉的法眼察看
检察机关主动提出启动公诉顺序,思考的就不只仅是被害人个人的权益了,还思考的是公共利益的保护。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机关,公诉权的理论根底恰是犯罪状为不只损害了被害人的个人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公共秩序与社会治安,后者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检察机关从保护公共利益的必将性出发,关于能够自诉也能够公诉的案件提起公诉,表现了显明的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角色态度。
关于触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能够主动作为,当事者也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公诉,理当成为完善自诉制度的新的增多点。
2020年10月26日,杭州市余杭区谷女士以网传“杭州年轻女子取快递遭偷拍并被造谣外遇快递员”一事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诋毁罪的刑事自诉;12月14日,余杭区人民法院决断立案,并依法要求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给个帮助。
这一事情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媒体纷纷加以文章与评述。余杭区检察院就此案向余杭区公安分局倡议予以立案侦察,启动刑事公诉顺序。12月25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诋毁案立案侦察。
人民检察院介入这一案件,岂但为谷女士添加了助力,也为社会大众的正义呼声作出了踊跃回复,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关于许多关怀谷女士权利的人也是一个振奋人心的信息。这一自诉转公诉的做法,引起司法界与学术界的热议。
这一做法,触及三个法律与司法问题,值得研议:一是这一案件能否合乎提起公诉的法定前提;二是有没有必将启动公诉顺序;三是公诉顺序启动后自诉案件如何解决。
这起涉嫌诋毁案能否合乎提起公诉的前提
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则:“以暴力或许其余办法悍然羞辱别人或许伪造现实诋毁别人,情节重大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剥夺政治权益。前款罪,通知的才解决,然而重大危害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的除了外。”
诋毁罪属于既能够自诉也能够公诉的犯罪。人民检察院进行提起诉讼的法定情景有两项:一是刑法第98条规则:假如被害人因遭到强迫、威吓无法通知的,人民检察院能够代为通知;二是刑法第246条规则:羞辱、诋毁行为重大危害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的,能够作为公诉案件论处。
关于前一种情景,法律规则“代为通知”,终究属于自诉仍是公诉,值得追问。一些国家规则检察机关关于自诉案件合乎特定情景时能够负担负责自诉,以为案件依然属于自诉性质,只是由检察机关为自诉权人负担负责提起诉讼讼的责任。这类负担负责诉讼包括自诉权人因特定缘由无法行使自诉权或许持续自诉的情景。在我国,代为通知象征着检察机关属于代位起诉的主体,假如毋庸立案侦察则直接起诉,代表的是自诉权人而非公共利益,这样案件依然属于自诉性质,不产生自诉转公诉问题。
第二种情景不同,检察机关以为该案属于“重大危害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的”性质,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属于自诉转公诉的情景。
本案可能的争点在于,郎某与何某的诋毁行为能否重大危害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这一案件不触及国家利益,这一点较为明确;需求探讨的,是他们的行为能否具备重大危害社会秩序的性质。
检察机关就此给出一定的论断,理由是“有关视频资料进一步在网络上流传、发酵,案件形势出现了了变动,郎某、何某的行为不只侵害被害各人格权,并且经网络社会这个特定社会领域与区域得以急迅流传,重大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宽广大众造成不人身安全感,重大危害社会秩序”。
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对于办理利用消息网络施行诋毁等刑事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讲明》(下称《讲明》)对于利用消息网络诋毁别人该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则的“重大危害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的情景的讲明,这些情景包括:(一)引发群体性事情的;(二)引发公共秩序凌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诋毁多人,造成顽劣社会影响的;(五)侵害国家抽象,重大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顽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余重大危害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的情景。显然,本案不合乎前六种情景,因而,需求扫视的是第七种情景“其余重大危害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的情景”。
这里规则的其余情景,赋予公安司法机关依据案件详细情况进行认定的权力,是准则性以外表现灵敏性的内容。社会生存具备纷繁复杂的特色,法律与司法讲明规则难以逐个罗列,不得不作这种灵敏性规则,以期详细司法中加以权衡。
就本案来讲,网络公共空间也形成了一种公共秩序,殆无疑义。公共秩序,也被称为“社会秩序”,是社会公共领域依照肯定程序、规划,组织与正当布置各个形成局部,完成正常运行或许良好状况的场面。凡多人的活动形成的公共领域,都存在秩序问题,需求树立规章制度并以肯定标准方式避免凌乱。网络公共空间也是如此。
因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触及网络犯罪的若干司法讲明中(比喻《对于办理赌钱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讲明》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办理利用互联网、挪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造、复制、出书、贩卖、流传淫秽电子消息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讲明》等)曾经将网络空间视为公共场合,则网络公共领域的秩序当然属于公共秩序。
有论者以为,虽然网络空间属于公共场合,然而就本案来讲,尚不形成“引发公共秩序凌乱的”情景,因而这一案件不能转成公诉案件。这是本着《讲明》第二种情景作出的剖析,这一案件实用的,该当是第七种情景即“其余重大危害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的情景”。
我以为,郎某与何某将视频与假造的聊天记载公布到网上的做法,跟着宽泛流传,具备空间的无限性与流传的快捷性,已非过去诋毁罪之侵害范围极为有限的状态能够比拟。不只如此,网络流传的特点,不只对被害人自己酿成的杀伤力巨大,并且关于网络社会人们的打击也很大,让人们失去人身安全感,构成失序感。
有鉴于此,人民检察院将这一案件认定为“其余重大危害社会秩序”的情景,能够说有着充沛的理据。
这起涉嫌诋毁案有没有必将提起公诉
本案曾经由谷女士提起自诉,并且该自诉案件曾经得到法院受理。易言之,关于涉嫌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追查能够经过自诉案件的审理来实现,能否另有必将启动刑事公诉顺序?
关于这一问题,需求思考几个要素:一是案件触及的公共利益,这形成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要要素;二是公诉表现的国家踊跃干涉和社会影响;三是自诉中被害人之诉讼权益和实体权益得以完成的根本前提与难易程度;四是检察机关这样做向社会传递的信号。
就本案来讲,郎某与何某成心伪造与分布虚拟的现实并没有疑难,这些行为“足以贬损别人人品,毁坏别人声誉”也无疑难。对于情节重大之认定,依据《讲明》中对“情节重大”的规则,合乎利用消息网络诋毁别人诸情景的第(一)项“同一诋毁消息实际被点击、阅读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许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这些现实,不难查证清楚。因而,关于刑事侦察来讲,工作量不大,复杂程度不高。被害人谷女士也不存在被强迫、威吓或许其余缘由不能行使诉权的情况,并且从本案进入大众视野,成为言论场中人们关注与热议的案件,关于被害人完成诉讼权益与实体权益都是有利的。人们能够正当预期,自诉人谷女士的诉讼申请该当可以取得完成。
在这类情况下,检察机关主动提出启动公诉顺序,思考的就不只仅是被害人个人的权益了,还思考到公共利益的保护。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机关,公诉权的理论根底恰是犯罪状为不只损害了被害人的个人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公共秩序与社会治安,后者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检察机关从保护公共利益的必将性出发,关于能够自诉也能够公诉的案件提起公诉,表现了显明的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角色态度。
本案作为一同有着宽泛社会影响的诋毁案件,其社会影响曾经超过了普通诋毁案件的范围,具备公共利益的目标意思。过去刑法视域中的诋毁,只是熟人之间的歹意诽谤,影响范围有限,网络时代的诋毁早已昔不如今,对当事者的侵害无远弗届,并且扰乱了网络社会的秩序,引起大众人身安全感的丧失与关于现代技术健康使用的普遍疑虑。
不只是案件自身触及的网络公共秩序的保护具备公共利益,提起公诉的公共利益宣表示义也形成了该案启动刑事公诉顺序的理由。因而,犯罪行况借助互联网技术出现了了变动,司法不能郑人买履,不知变通。
这一案件,检察机关的踊跃作为,关于本人行使诉权的被害人来讲,也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关于不只是本案被害人、也包括其余同类被害人保护所属于自己的权益起到鼓舞作用,因而,即便被害人曾经提起自诉案件且法院予以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依然有着不成代替的价值。就诉讼推动的力度与对被害人的便利性来讲,自诉是无法和公诉比肩的。
从本案郎某与何某的诋毁行为与酿成的恶果以及二人事后的悔悟立场看,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足以“罚当其罪”,也不足以产生警诫效尤者的普通预防作用,就此能够看出,就此案进行刑事追诉并不是没有必将。
如何进行公诉和自诉顺序的转化连接
本案曾经提起自诉,经受理后和法院构成了诉讼系属关系,如今该案件在法院系属中,又启动了刑事公诉顺序,则同一案件构成公诉和自诉并存的场面,需求理顺二者的关系。
关于这一案件,人们用“自诉转公诉”的说法来形容其顺序,这一说法存在一个问题,即自诉如何向公诉转化,是启动公诉顺序之后自诉案件自动转化为公诉顺序,仍是需求推进这一转化,刑事诉讼法与有关司法讲明并未就此有所规则。
关于这一问题,需求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是对同一案件,能否容许公诉和自诉并存的场面。所谓同一案件,指的是被告人加犯罪现实两个因素同一,不取决于提起诉讼主体能否同一。关于刑事犯罪的追诉,能否选用公诉和自诉双轨制与对等准则,值得研议。在我国台湾省地域,关于刑事犯罪的追诉,已经选用公诉和自诉双轨制,在检察机关侦察终结前,容许犯罪状为的直承受害人提起自诉,因而同一案件在司法实务中不成防止呈现自诉和公诉并存的场面。
不过,关于同一案件,假如容许公诉和自诉并存,诚然保证了国家的诉讼意志在提起诉讼中得以完成,同时完成被害人的诉权,但也存在显著弊病:假如公诉或许自诉有前后,一种诉讼曾经作出生效裁决,另外一种诉讼法院假如再受理,后一种诉讼可能失去本质意思。
关于被告人来讲,恐怕不能因同一犯罪被反复处罚,因而反复提起诉讼能否具备本质意思,不无疑难,只是白白浪费司法资源;假如公诉和自诉各自作出裁决且不相同,岂但难以执行并且侵害司法公信力,动摇司法权威。因而,两个诉讼该当兼并审理为好。
关于自诉案件,假如曾经启动了公诉顺序,适当的做法该当是:自诉案件不该再行受理。德国的做法,当事者依法提起自诉,检察机关有三种抉择:一是放弃参观自诉;二是在进行自诉顺序之期日在场,但只持张望立场;三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可自始提起公诉,如此一来即不得提起自诉”,也能够在自诉顺序中负担负责诉讼。
在我国台湾省地域,假如同一案件检察官开端侦察而自诉权人再提起自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23条第1款规则,除了通知乃论之罪,经犯罪状为的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诉不受限制外,同一案件经检察官开端侦察,不得再行自诉。
这是公诉优先自诉的规则,再也不履行公诉和自诉对等准则。
关于曾经提起自诉,能否能够再提起公诉,有的国家或许地域选用自诉优先公诉的做法。林钰雄教授指出:“合法自诉后,检察官若再就同一案件为不提起诉讼处置者,该不提起诉讼处置无效;若为提起诉讼处置者,法院应就该后提起之公诉谕知不受理裁决。”
我国台湾省地域“刑事诉讼法”第323条第2款规则,在开端侦察以后,检察官知有自诉在先或许属于通知乃论之罪而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诉,应即中止侦察,将案件移送法院,然而遇有急迫情况,能够选用必将的处置法子。其324条规则:同一案件经提起自诉者,不得再行通知。这是自诉优先公诉的规则。这一做法,缘由在于提起自诉后该案即已系属到法院,关于同一案件,假如反复提起诉讼,有违一事再也不理准则,这和提起公诉后被害人再提起自诉,原理是一样的。
因而可知,自诉和公诉谁优先,是一个制度抉择问题,毋庸只执一端进行绝对化考虑。
在我国,曾经提起公诉,被害人以当事者身份参观诉讼,毋庸另行提起自诉;假如属于自诉案件,检察院关于曾经生效的自诉案件裁决以为确有错误,能够提起审判监视顺序的抗诉,也不需求另行提起公诉。
在刑事诉讼法与有关司法讲明没有有关规则的情况下,呈现自诉以后再行启动刑事公诉顺序的做法,不得不思考两种诉讼并存该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包括抉择自诉优先仍是公诉优先以及公诉自诉并行问题。关于公诉和自诉并存问题,刑事诉讼法与司法讲明能够在三种解决形式中作出抉择:一是采行自诉优先的做法,则除了非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许被驳回自诉,不然不能启动公诉顺序;二是采行公诉优先的做法,一旦开端刑事立案侦察,关于同一案件不该再受理自诉;假如曾经受理自诉,能够选用公诉吸收自诉的方法,即启动公诉顺序后,自诉顺序吸收进公诉顺序,法院终止自诉案件的审理,被害人以当事者身份参观诉讼;三是自诉和公诉并行,启动公诉顺序后,自诉案件停止审理,待提起公诉后将公诉和自诉兼并审理。以哪种计划处理自诉和公诉并存问题,需求加以衡量。
笔者以为,选用公诉优先的做法,不失为最好抉择。此外,在自诉案件启动侦察以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撤案或许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容许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三)项向法院提起自诉,能够作为当事者权益的救援手段。
余杭郎某与何某涉嫌诋毁案,谷女士曾经提起自诉且法院曾经受理,公安机关关于同一案件进行立案侦察,谷女士若没有主动撤诉(包括法院无法说服其撤回自诉),也不属于拟制撤回自诉的情景,而且无法定理由裁定驳回自诉,就必定存在着关于同一案件公诉和自诉并存的难题。
就本案来讲,要处理这一问题,司法机关能够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谷女士以当事者身份参观案件的公诉顺序,由此实现自诉案件转化成公诉案件的过程,防止两种诉讼并存,产生顺序上的冲突与实文体判的难题。
结语
现代刑事司法中的自诉乃历史上私人诉追主义的延伸,有些国家曾经以公诉独霸主义接替了私人诉追主义,也有些国家履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混合主义。我国选用后一种模式,并跟着司法实践暴显露的问题,对自诉制度有所调整,将过去单纯的自诉案件加入了公诉要素,构成某些自诉案件能够进行公诉的制度。
多年来,自诉往往被视为畏途。司法实践中,关于被害人来讲,私人诉追有肯定困难程度,堕入讼累不说,立案难、取证难、证实难、达成诉讼指标难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司法机关关于自诉的注重程度与踊跃性也不高,因而自诉多呈萎缩状况。
检察机关关于触及公共利益的自诉案件,主动倡议启动侦察顺序,行使公诉权,合乎检察职能主动踊跃作为的特性,体现了关于被害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的敏锐性与高度担任的精神,岂但为辛劳自诉的被害人给个了一大助力,关于大众来讲,也给个了保护合法权益的新机会。关于触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能够主动作为,当事者也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公诉,理当成为完善自诉制度的新的增多点。
(作者为清华高校法学院教授)
⚠️
央法传媒网”或“央法传媒”或带有央法传媒网和央法传媒的LOGO、水印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频视频,其版权均属央法传媒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单位和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央法传媒网”,否则,央法传媒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