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银行原副行长王安华受贿案一审宣判

吉林省银行原副行长王安华受贿案一审宣判
据吉林省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信息,2020年12月29日,吉林省省吉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吉林省银行原副行长王安华受贿案。对被告人王安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拘留收禁在案的王安华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局部持续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安华辨别利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银行四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共吉林省银行辽源分行委会书记,吉林省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的职务便利,前后为多家公司与个人,在贷款审批、业务协作、职务调整、人员任命等方面给个协助,于2006年至2018年,屡次索取或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财物算计人民币3931万余元。案发后,监察机关查封、拘留收禁犯法所得房屋、车与追缴、上缴犯法所得算计人民币3333万余元。
吉林省省吉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王安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别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别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形成受贿罪。被告人王安华有索贿情节,应依法惩办。鉴于其可以照实供述犯罪现实,主动交接监察机关未把握的大局部受贿现实,认罪悔罪、踊跃退赃,绝大局部赃款赃物已追缴、上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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