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销售印有“长草颜团子”书包 箱包有限公司被判赔
箱包企业销售印有“长草颜团子”卡通抽象的双肩书包,被其著作权人企业以侵权告上法庭。北青-北京市新闻12月28日得悉,北京市西城法院经审理,最终裁决箱包企业抵偿12000元。
“长草颜团子”系列作品著作权人北京市某企业诉称,其发现北京市某箱包企业未经授权,在某电商平台上生产销售应用“长草颜团子”卡通抽象的商品。某企业以为,对方非法夺取了“长草颜团子”作品自身的品牌价值,给企业造成为了极为重大的经济损失。对方的行为系经典的侵权行为,故诉请法院判令箱包企业抵偿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5000元,因考察、禁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用4000元,公证费1000元。
对此,箱包有限公司辩称,其开网店所售商品上的图案是经相应著作权人授权的,应用的作品有作品登记证书,称号是“你这么好看”,和某企业登记的“长草颜团子”只是相似,其实不一样。并未进犯某有限公司的著作权。
法院经查,“长草颜团子”及“你这么好看”均有作品登记证书,但在某企业公布的微博“长草颜团子日常”中有“你这么好看,说什么都对”这一卡通抽象。
同时,公证处工作人员收到的该箱包企业售卖的双肩背包上,印有的卡通抽象在头型、眼睛、嘴巴、四肢、身型等细节以及全体外型方面和某有限公司主张的“长草颜团子”本质相同,抽象上的文字“你这么好看,说什么都对”也和某有限公司主张权益美术作品上的问题内容一致。
法院以为,箱包企业涉案商品上应用图案系经“你这么好看”作者授权合法应用,但其给个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的登记作品和某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形成本质性相同,且该作者作品创作实现时间晚于某企业获得“长草颜团子”著作权的时间。
该箱包企业未经授权销售印有案涉“你这么好看,说什么都对”这一卡通美术作品图案的书包,亦未举证证实其所售书包有合法起源,故法院认定箱包企业的行为属向大众给个作品复制件的行为,损害了某企业享有的发行权。
鉴于某企业未给个证据证实其因相报企业侵权所受损失或因对方侵权所赢利益的详细数额,法院综合思考涉案作品的知名度、箱包企业的运营规模及涉案商品的销售价钱等要素,判令箱包企业向某企业抵偿经济损失12000元,及正当开销17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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