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男童放风筝时落入窨井溺亡……两男子获刑!

悲剧!7岁男童放风筝时落入窨井溺亡……两男子获刑!
只因私自打开广场上的窨井盖,而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记与防护法子,以致一名7岁小男生在广场上放风筝时不慎落入井中溺亡,湖北省省咸宁市某车服务店的担任人与店员均因犯过失以风险办法危害公共人身安全罪获刑。2020年12月28日,最高检公布5件涉窨井盖犯罪经典案例,这是此中一例。
2020年4月5日15时许,车服务店担任人杨某与职员镇某辉,为方便其所在的车服务店清淤、排污,在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记、防护法子的情况下,私自将咸宁市咸安区金桂明珠小区前广场的窨井盖打开,当日19时许,一名7岁的男童吴某某在广场放风筝时落入下水道内,后经急救无效死亡。当日22时许,湖北省省咸宁市咸安区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告诉后,立刻派员提前介入疏导侦察取证。
4月6日,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对该案立案侦察。4月7日,犯罪嫌疑人杨某、镇某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扣留。
4月14日,公安机关向咸安区检察院提请批示拘捕犯罪嫌疑人杨某、镇某辉。检察机关对该案进行羁押必将性审查后以为,杨某、镇某辉自愿认罪认罚,无串供、消灭证据危险,系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和被害方达成抵偿体谅协定,不需求拘捕羁押。4月21日,咸安区检察院对杨某、镇某辉作出不批示拘捕决断。同日,公安机关对杨某、镇某辉取保候审。5月27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杨某、镇某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审查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以为,依据“两高一部”《对于办理涉窨井盖有关刑事案件的指点意见》的有关规则,被告人杨某、镇某辉为清淤、排污私自打开窨井盖,该地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场合,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富人身安全,后致一个人死亡,其行为曾经形成过失以风险办法危害公共人身安全罪。因而,6月22日,咸安区检察院依法扭转案件定性,以被告人杨某、镇某辉犯过失以风险办法危害公共人身安全罪提起公诉,并倡议对杨某、镇某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8月20日,咸安区法院作出一审裁决,认定杨某、镇某辉犯过失以风险办法危害公共人身安全罪,辨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裁决已生效。
在该案办结后,当地检察机关依照最高检的要求,成例了涉窨井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工作计划,刑事检察部份联结公益诉讼检察等部份,对咸宁市中心城区内“三无”小区、中小学校、建筑工地等重点地域的窨井盖人身安全隐患进行走访排查。约请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等多家窨井盖治理职能部份及产权单位召开窨井盖人身安全治理联席会,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倡议书,进一步推进《对于办理涉窨井盖有关刑事案件的指点意见》与最高检“四号检察倡议”的贯彻掉实。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
央法传媒网”或“央法传媒”或带有央法传媒网和央法传媒的LOGO、水印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频视频,其版权均属央法传媒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单位和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央法传媒网”,否则,央法传媒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
个人中心
购物车
优惠劵
今日签到
有新私信 私信列表
搜索
  • 5135617 用户总数
  • 19916 文章总数
  • 2569142 浏览总数
  • 0 今日发布
  • 2219 稳定运行
立即加入

加入央法传媒网VIP,迅速提升知名度,使你的利益最大化,快速获取优质信息和法律专家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