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于自己的银行卡就能随意发售吗?当心监狱之灾!
只需是所属于自己的货色就能随意变卖吗?郑某就为这类行为“买单”——由于发售所属于自己的银行卡,检察机关以为其涉嫌形成协助消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日,海淀检察院通报了该案。
去年7月,郑某堕入经济上的窘迫,一个“朋友”向他推荐一种来快钱的办法:先去通信营业厅办理手机卡,而后去各种商业银行办理储蓄卡及U盾,并将新办理的银行卡、U盾及手机卡卖给“收卡人”。思考到本身经济困顿,办卡流程简便,能疾速拿到薪酬,郑某在本市海淀区多家银行,共办理5张银行卡并对外发售,赢利上千元。
家住湖南省益阳的杜某,是一位电信网络欺骗的受害人。欺骗集团假冒户籍所工作人员、警官及检察官对其展开电信欺骗,奉告杜某涉嫌一同非法入境内案件,需考察其名下银行卡资金流水。杜某在惊吓之中堕入错误的认识,将自有资金汇入郑某所发售的银行卡中。
经查,郑某所发售的5张银行卡在办卡第二天的流水超越30万元,而这些钱汇入郑某账户后,又辨别汇入其余账户,最后被欺骗分子所得。
检察官引见,根据我国刑法例定,明知别人利用消息网络施行犯罪,为其犯罪给个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许给个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情节重大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罚金。并且,依照法律规则,协助消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包括但不限于发售个人银行卡、电话卡等。本案中,郑某存在幸运心理,感觉本人对后续犯罪状为不明知,因此不会冒犯刑律,但是,这类狡辩无法为其“协助犯罪”的行为开脱。
检察官还提示道,自2017年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发售、购买银行账户(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与个人及有关组织者,冒充别人身份或许虚拟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许支付账户的单位与个人,5年内中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对经设区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犯科分子用于电信网络欺骗作案的涉案账户,将对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其余银行账户暂时地停止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时地停止全都业务。
另外,国民要进步个人消息的维护意识,妥帖坚持和本身消息亲密有关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上述卡片丢失机,持卡人要实时挂失;弃用时要办理注销业务并将卡片彻底烧毁。不要贪图蝇头小利而擅自发售、出借所属于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及电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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