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对黄耀宏等29人涉黑案二审宣判

广东省高院对黄耀宏等29人涉黑案二审宣判
广东省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12月27日信息,近日,广东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黄耀宏等29人涉黑案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10月10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挑衅滋事罪、敲诈讹诈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采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耀宏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66万元,没收个人全都财富;对其他28名被告人辨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至四年,局部被告人被并处财富刑。11月5日,珠海中院依法对该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作出一审裁决,判令黄耀宏等人抵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黄耀宏等23人对刑事裁决提出上诉,3人对附带民事裁决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梁家荣(另案解决)经过组织施行一系列犯法犯罪状为,构成以其为组织、领导者,以黄耀宏等人为踊跃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施行多起暴力犯罪冲击竞争敌手。受梁家荣支使,黄耀宏等人招募刑满释放人员与社会闲散人员,屡次持械殴打渔民,贿送钱款笼络村干部,组织、操控局部村民骚扰、驱逐、强拆、殴打养殖户,以完成对赤鼻岛周边海域的非法管制;因不满某吹填工程未能中标,黄耀宏便支使村干部屡次组织村民到该项目施工现场强行阻扰施工,围攻击伤施工担任人、打砸损毁施工设施;另外,黄耀宏等人在未获得采矿同意证的情况下,以协作开发、修建防火通道、平基复绿等名义,在斗门区8个村属山与1个林场长年非法采矿,共非法采挖山体、砂石约1540万立方米,使国家矿产资源及当地生态环境受到重大毁坏。该涉黑组织犯罪状为致1人自杀、4人重伤、8人轻伤、10人轻微伤。
法院以为,原审裁决认定犯罪现实清楚,证据的确、充沛,治罪精确,量刑适当;刑事附带民事裁决认定现实清楚,实用法律正确,审判顺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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