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显辉成心杀人案再审改判无罪 在此之前获刑无期

辽宁省高院 
2020年12月24日,辽宁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韩显辉成心杀人再审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经审理认定韩显辉犯成心杀人罪现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撤销原审裁判,改判韩显辉无罪。
原审被告人韩显辉成心杀人一案,辽宁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成心杀人罪,判处韩显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益一生,韩显辉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裁决。裁判出现了法律效劳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日指令辽宁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08年9月1日,辽宁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原审裁判。2018年12月13日,辽宁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倡议,倡议辽宁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视顺序从新审理本案,辽宁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会探讨决断再审。
再审查明:1998年8月12日20时许,铁岭市银州区住民被害人穆某某(女,殁年24岁)与原共事韩显辉外出见面,后离开。1998年8月13日上午,穆某某和丈夫董某某欲办理离异手续,被穆某某的弟弟穆某伟劝好。11时许,穆某伟将穆某某送回家中。当日19时,铁岭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董某某报警称“爱人自杀”。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穆某某已死亡。穆某某系被别人用钝器冲击头部及用单面刃器刺腹部,致头皮裂伤,腹腔内脏伤害,急性表里失血轮替呼吸衰竭死亡。
再审以为,原审被告人韩显辉的有罪供述的实在性、合法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除了韩显辉的有罪供述外,没有直接证据证实韩显辉施行了杀害穆某某的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构成完好、闭合的证据锁链。因而,原判据以治罪的证据没有达到的确、充沛的法定证实规范,认定韩显辉犯成心杀人罪现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判委会探讨决断,依法撤销辽宁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辽审刑终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2003)辽刑一终字第622号刑事裁定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铁刑一重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决,改判韩显辉无罪。
韩显辉亲属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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