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四大会计师楼的女文员涉于去年8月尾以镭射笔照射葵涌警署对出警车内的警员,被控1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裁判官林子勤今日(25日)早于西九龙裁判法院考虑到案发环境和被告反应,认为被告管有镭射笔并无伤人意图,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林在裁决中表示,“使用造成伤害”是指控的一个基本要素,有直接证据表明被告持有激光笔故意造成伤害。因此,应考虑激光笔的性质、周围环境和被告的行为。林群指出,激光笔是一种常见的文具,适用于被告的工作审核;专家指出,案发时,这支激光笔的射程为40米,无法伤害70米外正在行驶的警车上的警官。警车的窗户被改装,使被告在远处看不见车内的警务人员;当警车驶近逮捕被告时,被告仍站在那里,手里拿着一支激光笔,这不符合伤人的意图。
林官考虑到环境因素,没有附近示威,被告很难预测警车的存在;被告当时身穿一般办公室文员打扮,仍带备午餐器具。林官最后指被告证供在盘问下毫不动摇,举证未能达致毫无合理疑点,故裁定罪脱。
24岁被告王海岚被控于去年8月30日在葵涌新葵芳花园外管有一支镭射笔,意图作非法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