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酷网提起诉讼优酷广告不合理竞争 一审获赔10.5万

原题目:提起诉讼优酷广告不合理竞争,优酷网络一审获赔10.5万
11月30日,北青-北京市新闻从北京市法院审判消息网得悉,优酷网络提起诉讼优酷广告的不合理竞争纠纷一审宣判,优酷网络获赔10.5万元。
优酷网络企业(如下简称优酷网)提起诉讼称,优酷网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知名互联网视频平台,曾经获得有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优酷广告企业(如下简称优酷广告)未经同意,将优酷网的上述商标注册为公司称号并进行运营,形成不合理竞争。申请法院判令优酷广告中止应用“优酷”文字,并公开消弭影响。
优酷广告辩称,企业和优酷网不存在竞争关系,应用优酷字样不会造成混杂。优酷网主张的权益商标均在延续三年不应用撤销顺序中。优酷网主张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无现实及法律根据。
法院以为,优酷网络有限公司对“优酷”有关文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该当遭到法律维护。《中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则,将别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著名商标作为有限公司称号中的字号应用,误导大众,形成不合理竞争行为的,按照《中国反不合理竞争法》解决。注册商标和有限公司称号出现了冲突按照上述条款进行认按时,能够根据《反不合理法》第六条第(一)项进行解决,即运营者不得私自应用和别人有肯定影响的商品称号、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许近似的标识,引人误以为是别人商品或许和别人存在特定联络。
此案中,优酷网享有专用权的商标核准注册日早于优酷广告登记日,优酷广告应用的“优酷”字号,和上述商标中文局部齐全相同。优酷网通过长期应用与宽泛宣传,具备较高知名度,为大众所熟知。优酷广告可能造成消费者对服务起源产生混杂。因而,优酷广告形成不合理竞争。
法院一审裁决,优酷广告于裁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变更公司称号,中止在公司称号中应用“优酷”字样,在媒体上公开登载申明消弭影响,并抵偿优酷网10.5万元。
天眼查App显示,北京市优酷广告公司成例于2016年9月,运营范围包括播送电视节目制造;设计、制造、代理、公布广告等。变更记载显示,该企业于今年6月10日改名为北京市优沃广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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