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慈善富豪”何巧女诺而不捐,法律应如何追责?
何巧女,东方园林董事长,北京市巧女公益基金会会长。“一场欢欣忽悲辛。叹人世,终难定。”
中国公司家杂志信息,近日,一则拍卖信息再次让昔日的“慈善富豪”何巧女成为关注的焦点。
阿里拍卖显示,北京市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10月27日公开拍卖昔日浙江省女富豪何巧女及其丈夫名下的两套房屋。人们在为其身家简直清零叹气的同时,不由想起几年前她高调宣布要捐赠近百亿人民币给公益事业的承办,到现在为止,还没有齐全兑现。
就在几个月前,杭州保姆放火案的受害人家眷林生斌因没有兑现设立基金会的承办,“诈捐”行为引发争议。河南省水患时期,说唱歌手“小孩王DarkSun”宣称本人为河南省捐钱18000元,但是网友却在郑州市红十字会官网上发现他实际捐钱100元,小孩王“诈捐”事情在网上发酵。
这些行为是否是形成法律制止的“诺而不捐”?对“诺而不捐”行为,该当如何进行监管和管理?
“诺而不捐”并不是严格的法律用词,当人们在应用“诺而不捐”这个辞汇时,常常和“骗捐”“诈捐”这些词混在一同应用。
实际上,不实行捐赠承办、夸张捐赠现实、公益营销后不实行捐赠承办,以及不实行捐赠协定等四种情况城市被归为“诺而不捐”。其实质上都是有限公司或许个人在看待捐赠这件事的“言行不一”,一方面,享用了公益捐赠送个人或许有限公司带来的良好名誉,但另外一方面,没有实行捐赠承办或义务,是经典的“不诚信”行为。
2012年10月,何巧女向其母校北京市林业高校捐赠4000万元。一个月后,北京市巧女公益基金会成例。
最近几年来,对于“诺而不捐”的文章愈来愈多。在笔者看来,其缘由有两方面。一是跟着互联网的发展,大众能够很简捷地查问到历史上的捐赠消息与公开文章;二是大众关于公益慈善的关注度愈来愈高,媒领会主动地对大众人物、有限公司等进行社会监视。
“诺而不捐”看似只是个人与公司的不诚信行为,但实际上也会造成肯定的危害。首先损伤的是身处窘境的受益人,公益事业捐赠通常会触及“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这种具备根底性、紧要性的慈善事业,捐赠人的随便反悔与不实行将会影响受益人的生存,也会让提前布局好的各项公益活动难以正常展开。
“诺而不捐”事情的频发,更会侵害公众对公益事业的信念,影响到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从而对公益事业产生质疑,选用张望的立场。
假如出现了“诺而不捐”,能够如何追责呢?依据《中国慈善法》(简称《慈善法》)有关规则,关于“不实行捐赠承办”与“夸张捐赠现实”的情况,捐赠人经过播送、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办捐赠,却违背捐赠协定逾期未托咐捐赠财富的,受赠方能够要求托咐。
但是,关于这两种行为,《慈善法》只规则在签署了捐赠协定的情况下,受赠方能够起诉。在实践中,大量的“公开承办捐赠”并未签署相应的协定,甚至不少情况下都没有明确的受赠人,大众人物与有限公司只是对外公开示意要做公益,要进行捐赠,但详细捐赠送谁常常是不确定的。
2016年12月,在第15届中国公司首领年会上,何巧女表态,“心愿巧女公益基金会在10年内募集200亿元”。
比方,何巧女只是提到要把钱用于做公益,但做什么公益、捐赠送哪一个主体、捐赠金额是什么,都没有明确。林生斌事情中,也只提到要将抵偿金额全都用于设立基金会,但什么时候设立,在设立不可功的情况下会捐赠送谁,也都没有确定。针对这类不明确的捐赠承办,法律其实是缺位的。
尴尬的是,关于“不实行捐赠承办”“夸张捐赠现实”“公益营销后不实行捐赠承办”三种行为,在没有签署捐赠协定前,都存在一个合伙的追责窘境。因为都没有特定受赠方,单方的公开承办严格说来,不形成我公民法体系下的赠和合同,不产生捐赠的义务。
依照《中国民法典》的规则,赠和合同是一个双办法律行为。捐赠人情愿捐赠,受赠人承受捐赠,才形成捐赠合同关系。对普通的民事赠和合同,除了非事前已做了合同公证,在赠和财富权益转移之前,赠和人是能够撤销赠和的。
而根据《慈善法》,捐赠财富只管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营救天然灾祸、事变劫难与公共卫生事情等突发事情酿成的侵害”这三类慈善活动,并签署书面捐赠协定的,捐赠人不得撤销捐赠。
现实上,“我要捐赠”这个单方意义示意的做出,和捐赠协定订立、捐赠财富的托咐之间,通常会相隔肯定的时间,大众往往只记得宣传时的场景,却无人跟进监视捐赠的施行。
在没有签署书面捐赠协定的情况下,作为实际利益受损的利弊关系人实际上是不特定的社会大众,潜在的受益人无法作为原告去向法院起诉,造成追责艰难。
关于“公益营销后不实行捐赠承办”,《慈善法》只是要求事前和受赠方签署捐赠协定,却没有明确规则对应的责任。因而,假如宣传中承办将活动的全都或局部所得进行捐赠,而事前没有和任何公益组织签署过捐赠协定,事后也未进行捐赠,在《慈善法》中找不到对应的行政处罚,只能诉诸《中国广告法》等法律,由市场监管部份依照虚伪宣传等行为来进行处罚。
2014年6月6日,北京市巧女公益基金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高校捐赠2500万元人民币,支持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首个生态金融智库。
在笔者看来,对天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主体经过媒体公开作出捐赠意义示意的单方许诺进行法律规制,关于重大的“诺而不捐”行为进行追责,多是必将的。
现在,法律缺乏这方面的“公益诉讼”内容,将来能够思考添加规则,让民政部份、检察机关或许公益性的社会组织有权向捐赠人主张权益,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能够在《慈善法》修订时,思考完善相应制度设计,经过设定肯定的行政处罚,对重大的“不实行捐赠承办”“夸张捐赠现实”的行为进行处罚,也能够经过明确诉讼权益的形式,让民政部份、检察机关、有关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公益诉讼”,对这样的民事主体追查责任。
因为捐赠是一项自愿行为,捐赠者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别人,所以《慈善法》同样规则,捐赠人公开承办捐赠或许签署书面捐赠协定后经济状态明显恶化,重大影响其生产运营或许家庭生存的,经向公开承办捐赠地或许书面捐赠协定签署地的民政部份汇报并向社会公开阐明情况后,能够再也不实行捐赠义务。
只是关于何巧女而言,已没有合法财富能够捐赠,相当于开了空头支票,天然是无法兑现的,并且假如没有就百亿捐赠签署协定,也无法追查其违约责任,该条文天然不实用。
因而,大众人物、公司在进行宣传过程当中,该当学习和知晓公益慈善方面的法律常识,标准、严谨地进行公益流传;公益性社会组织、慈善组织要留意依法对承受捐赠的情况进行消息公开,晋升组织的公信力。
咱们期待,在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的背景下,经过公司和公益组织的协作和合伙参观,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益慈善事业愈加专业、诚信、更有生机和公信力。不然,在当下,关于一些“诺而不捐”景象的探讨仍是只能作为谈资而已,一次次地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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