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6月12日起,对局部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据财政部官网5月14日信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结公布《对于对局部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布告》称,为保护偏心税收秩序,依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有关规则,现将相关问题布告以下:
一、对纳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如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物,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纳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物,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纳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如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物,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布告所称视同仅触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布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