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公报:香港特区保安局冻结黎智英所持壹传媒股份等

港府公报:香港特区保安局冻结黎智英所持壹传媒股份等
[文章]香港特区特别行政区头条网刚刚公布头条公报称,香港特区保安局局长14日冻结黎智英持有的壹传媒企业(香港特区买卖所股份代号︰282)的股份,以及其拥有的三间有限公司于本地银行帐户内的财富。

如下为港府公报全文:
保安局局长今日(五月十四日)依据《中国香港特区特别行政区保护国家人身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施行细则》(《施行细则》)附表3,藉书面告诉向有关人士及机构作出指示,不得直接或间接解决某些有正当理由质疑是和危害国家人身安全罪状有关的财富。
警务处国家人身安全处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提起诉讼黎智英‘勾结外国或许国外势力危害国家人身安全罪’,并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加控黎智英两项罪名,包括‘串谋勾结外国或许国外势力危害国家人身安全罪’及‘串谋作出并用意阻碍司法公正的作为’。
依据《施行细则》附表3第3(1)条,保安局局长若有正当理由质疑或人所持有的任何财富是罪状有关财富,可藉指明该财富的书面告诉,指示除了依据保安局局长批予的特许的授权外,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解决该财富。另外,依据《施行细则》附表3第3(7)条,保安局局长若有正当来由质疑告诉所指明的财富会被调离香港特区,可在告诉内指示警务人员可为避免该财富被调离香港特区而检取该财富。
保安局局长在思考有关材料后,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依据《施行细则》附表3的有关条文发出冻结财富的书面告诉,冻结黎智英持有的壹传媒企业(香港特区买卖所股份代号︰282)的股份,以及其拥有的三间企业于本地银行帐户内的财富。
依据《施行细则》附表3第1条,‘罪状有关财富’包括任何干犯或企图干犯、参观或帮助干犯危害国家人身安全罪状的人的财富。

给TA打赏
共{{data.count}}人
人已打赏
⚠️
央法传媒网”或“央法传媒”或带有央法传媒网和央法传媒的LOGO、水印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频视频,其版权均属央法传媒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单位和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央法传媒网”,否则,央法传媒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
个人中心
购物车
优惠劵
今日签到
有新私信 私信列表
搜索
  • 5135617 用户总数
  • 19916 文章总数
  • 2572937 浏览总数
  • 0 今日发布
  • 2231 稳定运行
立即加入

加入央法传媒网VIP,迅速提升知名度,使你的利益最大化,快速获取优质信息和法律专家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