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嫌在长沙高桥大市场放火,12小时内被警方抓获

男子涉嫌在长沙高桥大市场放火,12小时内被警方抓获
起源 :潇湘晨报
男子石某源因多次找工作不顺
居然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
某食物仓库门口放火
事后乘坐火汽车逃脱
所幸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近日,长沙铁路公安处通报称
在地方公安及铁路公安的联动之下
案发后12小时内
石某源被抓获
5月4日清晨2时许
雨花区高桥大市场
某食物仓库出现了火灾
经消防部份紧急扑救
火势急迅得到管制
未造成人员伤亡
然而
老板的店铺被烧成为了这样

这样

相关部份在对事变缘由进行考察时
发现火灾出现了前
一名男子石某源曾从市场内
一辆三轮摩托汽车内引出汽油
装在自备的饮料瓶中
随后搁置在食物仓库门口点燃
待火灾出现了后急迅逃离
当地民警通过研判
发现石某源已乘坐
K9206次列汽车逃离长沙

随后当地民警
向长沙铁路公安处通报警情
铁路警方急迅组织警力
在有关列汽车与站台布控
当日下午的时候1时45分
长沙铁路公安处娄底站派出所民警
在娄底站站台将石某源抓获
在审问过程当中
民警问石某源当时那天清晨做了何事
石某源说:
“放了个火……烧的是一点点食物。”

石某源交接
本人学历不高
近段时间
不断单独一个人在长沙找工作
但过程其实不顺利
感应心情烦闷
于是便施行了放火行为
现在,长沙铁路公安处已将
石某源移交当地警方依法解决
小伙子
找工作不顺利能够缓缓来
蓄意放火销毁别人店铺
可干不得啊!
要晓得
纵火是犯罪!
纵火罪最高可判极刑
纵火罪是指成心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人身安全的行为。
纵火罪是一种成心犯罪,其进犯的客体是公共人身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许严重公私财富的人身安全。
依据《中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与第一百一十五条的有关规则,纵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喷射性、流行症病原体等物质或许以其余风险办法危害公共人身安全,还没有造成重大结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富蒙受严重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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