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颖维权案二审胜诉,被告需抵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讯 4月26日晚,北京市星权律师事宜所公布案件播报,演员赵丽颖诉北京市**生物科技企业、东莞**食物企业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肖像权、名字权)案件二审胜诉。
二被告因擅用赵丽颖女士肖像、盗用赵丽颖女士名字及署名,被北京市互联网法院认定形成对赵丽颖女士肖像权、名字权的进犯。北京市互联网法院裁决被告中止有关侵权行为、在涉案微信公号上向原告刊登致歉申明(继续时间为三十日),并抵偿赵丽颖女士经济损失500000元及相应的维权支出。
被告不服一审裁决,提起上诉。北京市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4月26日作出二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来自官方微博
⚠️
央法传媒网”或“央法传媒”或带有央法传媒网和央法传媒的LOGO、水印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频视频,其版权均属央法传媒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单位和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央法传媒网”,否则,央法传媒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