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颖维权案二审胜诉,被告需抵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赵丽颖维权案二审胜诉,被告需抵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讯 4月26日晚,北京市星权律师事宜所公布案件播报,演员赵丽颖诉北京市**生物科技企业、东莞**食物企业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肖像权、名字权)案件二审胜诉。
二被告因擅用赵丽颖女士肖像、盗用赵丽颖女士名字及署名,被北京市互联网法院认定形成对赵丽颖女士肖像权、名字权的进犯。北京市互联网法院裁决被告中止有关侵权行为、在涉案微信公号上向原告刊登致歉申明(继续时间为三十日),并抵偿赵丽颖女士经济损失500000元及相应的维权支出。
被告不服一审裁决,提起上诉。北京市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4月26日作出二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来自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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