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邻里纠纷广西壮族自治区一男子豺狼成性杀害3岁孩子,被执行极刑

因邻里纠纷广西壮族自治区一男子豺狼成性杀害3岁孩子,被执行极刑
2021年1月14日,遵循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极刑命令,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黄红正验明正身,押赴法场,执行极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
被告人黄红正和被害人韦某岭(女,时年44岁)均租住在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某社区出租房二楼。出租房分户安装自来水及水表,水龙头外置于走廊。黄红正质疑韦某岭及韦某岭的孙女吴某雨(殁年3岁)偷用其自来水,双方为此产生矛盾。
2018年8月6日上午,黄红正和韦某岭出现了口角后,产生报仇杀人之念,并购买砍刀一把。当日18时许,黄红正见吴某雨单独在家里面中看电视,即持砍刀进入房间,朝吴某雨头颈部延续砍击数刀,致其就地死亡。随后,黄红正携砍刀分开房间,在二楼走廊遇见闻声赶来的韦某岭。韦某岭伸手拦截,黄红正又用砍刀砍伤韦某岭左手,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吴某雨系锐器砍击后颈背部招致大失血死亡,韦某岭的伤害程度为轻微伤。
最高人民法院以为:
被告人黄红正成心非法剥夺别人生命,其行为已形成成心杀人罪。黄红正因邻里纠纷,经预谋持刀入户报仇幼女及家人,手段豺狼成性,情节顽劣,结果重大,应依法惩办。第一审裁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现实清楚,证据的确、充沛,治罪精确,量刑适当。审判顺序合法。
故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成心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红正极刑,剥夺政治权益一生的刑事裁定。
法条链接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成心杀人罪]成心杀人的,处极刑、无期徒刑或许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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