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侮辱窃取老人”是法治社会的疮疤

“私法侮辱窃取老人”是法治社会的疮疤
小偷的实质还是国民,其合法权利与自在也受法律保证,治罪或量罪的规范毫不掌控在超市工作人员的“愤恨”情绪之下,而应有庄重的法度来厘清、来辨析、来扫视。
1月11日,湖北省襄阳一超市职员拍摄的一则视频引起了网友关注。视频中,一老人双手插兜,被胶带纸在背后贴上了一张大大的写有“我是小偷”字样的纸张。据知晓,老人在超市内行窃被工作人员抓现行,工作人员以此举对老人进行惩罚。

超市方面的说辞听起来似乎无可指责,比方面临小额盗窃,超市也很没脾气,还可以怎么呢;比方该老人已被抓过两次,超市也属于不得已而为之;再比方老人在超市背着“我是小偷”字样转一圈,就再也不追查其责任,算起来也蛮“实惠”……你看,这一番操作下来,超市解了气,老人挨了罚,顺带着还教育或警示了世人,似乎一举多用。
但是,当暴力的品德谴责绑架着国民私权逍遥游街的时候,你很难说这类不敢窃取的威慑,是出自于品德训诫自身,仍是出自于“我是小偷”大字背后的勒迫自身。
其实,以私法侮辱小偷,算得上是社会头条里的“例牌菜”了。2016年4月,广州工业大道一保安亭,一名男子脖子上挂着“我是小偷”的牌子被罚站;2011年10月,浙江省台州市民抓到女小偷,把该女子上衣撕扯成“露背装”,背上写“我是小偷”四字示众,暴打一顿后报警……
一些乡土社会的村规民约,对公序良俗的逆悖者给予“侮辱”或“示众”,以暴制暴似乎具备了正义性。不过,法治和权利的提高,恰恰以终结私法侮辱为标记,它强调的是顺序正义、手段正义、目的正义。换句话说,小偷的实质还是国民,其合法权利与自在也受法律保证治罪或量罪的规范毫不掌控在超市工作人员的“愤恨”情绪之下,而应有庄重的法度来厘清、来辨析、来扫视。
私法侮辱,看起来很过瘾,但其后遗症也是明摆着的,侮辱行为自身已涉嫌进犯国民的人品权、声誉权以及人身自在权,而力度的失控也很简捷让惩戒行为冒犯其余法律法例。有个细节是,涉事老人也自愿这样做,不只一脸无所谓,边走还边笑。这恐怕也昭示着惩戒手段的大而无当。
无法无天,罪得其罚。不过,抓到小偷就以私法侮辱这样的做派,无疑是法治社会的疮疤。
红星头条特约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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