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都会原副市长李逸浩受贿1508万,一审被判11年
据江苏省高院微信公号信息,2021年1月12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盐都会原副市长李逸浩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逸浩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逸浩利用负责大丰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常务副市长,滨海县县长、县委书记,盐都会人民当局党组成员、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与个人在项目审批、工程款拨付、犯法事理查处、工作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经过近亲属非法收受有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08万余元。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李逸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别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别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形成受贿罪。鉴于李逸浩到案后能照实供述本人罪状,主动交接办案机关还没有把握的大局部受贿犯罪现实,认罪认罚,退出全都赃款赃物,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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