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原政法委书记于东辉一审获刑十四年

原题目:河南省郑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于东辉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1年12月2日,河南省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于东辉受贿一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于东辉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追缴在案的赃款1929.0887万元及拘留收禁在案的金条10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局部持续予以追缴。于东辉当庭示意遵从裁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于东辉利用负责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河南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郑州市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便利,或许职权与位置构成的便利前提,插足干涉案件、为别人在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方面给个协助,非法收受30余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09.6337万元。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于东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许职权与位置构成的便利前提,为别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别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形成受贿罪。尽管被告人于东辉到案后认罪认罚,退缴了大局部赃款,但被告人于东辉身为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足干涉案件、利用干部选拔、调整机会等大肆谋取私利,数额特别巨大,重大侵害政法步队抽象,社会影响极其顽劣,情节特别重大,依法应从严惩办。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及各界民众等30余人旁听了宣判。( 田萌 王一丹)
在此之前文章:
郑州市政法委书记于东辉被查,4月被女总裁告发索贿500万
中新经纬5月20日电 据河南省省纪委监委信息:河南省省郑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于东辉涉嫌重大违纪犯法,现在正承受河南省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与监察考察。
于东辉简历
于东辉,男,汉族,1966年8月出生,山东省莱州人,1986年1月参加工作,1987年7月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主义党,法律研究生。
1986.01—2001.03 历任台前县委组织部干事、副科级组织员、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台前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正科级审判员;
2001.03—2003.11 濮阳县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03.11—2009.07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委员会委员;
2009.07—2012.04 河南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2012.04—2014.02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14.02—2018.09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18.09— 郑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值得留意的是,2021年4月份,河南省省隆庆祥服装企业女总裁姜书敏,网上实名告发河南省省郑州市政法委书记、郑州中级法院原院长于东辉索贿500万财物,引发社会宽泛关注。
据河南省4月8日晚信息,针对河南省隆庆祥有限公司总裁网上实名告发反映的问题,河南省省委政法委员会同省纪委监委等部份正在依法依纪开展核对。触及隆庆祥企业案件的审判、执行情况,由河南省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时向社会发布。
河南省高院通报隆庆祥有限公司相关案件审判、执行情况
据河南省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9日信息,近日,河南省省隆庆祥服装企业反映其在河南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存在问题,引发网民关注,现将案件相关审判与执行情况发布以下:
通报称,从2012年开端,隆庆祥企业及其股东袁小杰、王艳艳前后向郑州市市郊乡村信誉协作联社等多家金融机构与窦某某等借款,和福晟有限公司签署代为偿债股权转让协定,出现了纠纷后,多名债权人起诉,生效裁决确定隆庆祥企业总共欠款总标的额近13亿元。对上述生效裁决隆庆祥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现在,隆庆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尚有近8亿元债务未实行。
一、对于福晟企业为隆庆祥企业代偿债务的209882635.32元款项退还情况
河南省省高级人民法院引见,2017年1月20日,袁小杰、王艳艳、隆庆祥企业和福晟有限公司签署“隆庆祥项目转让协定书”,商定隆庆祥企业将其100%股权转让给福晟有限公司,福晟企业替隆庆祥有限公司偿还89009万元债务,分时段支付隆庆祥有限公司16740万元现金,向袁小杰、王艳艳托咐18000平米公寓。隆庆祥企业股东袁小杰、王艳艳担任办理隆庆祥企业全都股权解押与土地解封。
2017年3月9日,福晟企业向郑州中院执行账户汇入209882635.32元,用于偿还窦某某的债务;福晟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付款阐明函》,明确付款条件前提是,袁小杰质押给窦某某的隆庆祥企业的股权先予解除了;本案所有查封解除了。但窦某某坚决要求先付款,隆庆祥企业与窦某某不能达成提前解除了股权质押的与解协定。福晟企业在2017年5月8日、11日,书面要求法院将款项退还。郑州中院经钻研以为,福晟企业要求退款合乎其和隆庆祥有限公司商定的前提,遂于6月7日将该款退还。隆庆祥企业对退款不服,向河南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省法院经钻研以为,福晟企业替隆庆祥企业偿还窦某某借款的条件是解除了股权质押与本案所有查封,但因隆庆祥企业、袁小杰和窦某某达不可提前解除了质押的与解协定,招致福晟企业要求将款退回,该要求合乎协定商定,遂裁定驳回隆庆祥企业的异议。隆庆祥企业不服河南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执旅程序中第三人自愿替被执行人实行义务的,应予支持,但应以第三人承办的范围为限。福晟有限公司替隆庆祥有限公司还款,需以解除了股权质押与本案所有查封为条件。据此,认定福晟企业替代隆庆祥企业实行生效裁决确定义务是附前提的实行。郑州中院在支付前提未成就,各方对代付执行款及解除了质押的严重问题上分歧较大,福晟有限公司又提出退款申请的情况下,将福晟有限公司汇入该院的款项退回,其实不违背法律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裁定驳回隆庆祥企业的复议请求(详见(2020)最高法执复95号执行裁定书)。
二、对于法院能否低价拍卖隆庆祥有限公司土地情况
河南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在案件执行过程当中,2018年7月4日,隆庆祥企业股东袁小杰、王艳艳主动要求郑州中院拍卖隆庆祥企业名下的牟国用(2013)089号与090号两宗土地应用权。7月10日,郑州中院请托评价有限公司对上述两宗土地进行评价,评价价钱72860万元。2018年9月18日,该两宗土地以75160万元网上拍卖成交,但隆庆祥企业以福晟企业干扰竞拍为由提出异议。2019年4月18日,郑州中院认定隆庆祥企业上述理由成例,裁定撤销该次拍卖。
因该土地评价、拍卖触及多起案件,隆庆祥企业重复屡次投诉,河南省省高级人民法院决断提级执行。提级执行后,省法院依据隆庆祥企业的申请,从新请托评价机构对涉案土地价钱进行评价,评价价钱104173.88万元。隆庆祥企业对此评价后果仍不服,提出异议与复议,前后被河南省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驳回(详见(2020)最高法执复94号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隆庆祥有限公司复议请求的裁定后,隆庆祥企业屡次要求延期拍卖,给其给个融资还债的时间,法院许可并给其给个了适当的融资期限。但从提级执行至今一年多时间,隆庆祥企业既未能实行法定义务,也未和各债权人达成与解协定。在此情况下,河南省省高级人民法院决断对隆庆祥企业的两宗土地,在淘宝网挂网拍卖。2021年3月15日10点至3月16日10点,第一次拍卖以评价价104173.88万元起拍,但流拍;2021年4月7日10点至4月8日10点,第二次拍卖降价20%,以83339万元起拍,再次流拍。
通报称,上述案件的审判、执行情况,河南省省高级人民法院将配合省相关部份核对。下一步,河南省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严格依法好心文明执行,实时发布执行过程,恳切承受当事者与宽广网民的监视。(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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